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444號
111年憲裁字第44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38號
- 聲請人
- 王啟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將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不同之計算標準,相互援用,得出已就業且有薪資證明者,因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應依基本工資核定之結論,與法律之明文規定相牴觸,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符立法本旨,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8號
聲請人
王啟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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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4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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