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42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444號

111年憲裁字第44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8號聲請人 王啟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8號
聲請人
王啟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將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所定不同之計算標準,相互援用,得出已就業且有薪資證明者,因薪資低於基本工資仍應依基本工資核定之結論,與法律之明文規定相牴觸,且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不符立法本旨,有違依法行政原則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8號

聲請人

王啟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