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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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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71號

111年憲裁字第47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號聲請人 龔藝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號
聲請人
龔藝俊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聲請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聲請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0號民事判決,均就證物之採認有所違誤,又命聲請人須砍除樹木,而第一審法院未禁止原告於起訴書狀中提出不實證據,俱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及第171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20號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4四、次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6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3號

聲請人

龔藝俊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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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