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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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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458號

111年憲裁字第45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44號聲請人 彭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44號
聲請人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二、 核本件聲請書所載,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是本件自不生其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4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944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4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