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526號
111年憲裁字第52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7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3號
- 聲請人
- 夏以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考量聲請人並無犯案動機,即違法採信證人證詞,亦未釐清該證詞之證明力高低,枉法、草率認定聲請人犯強盜罪,有欠公平正義,特依新制提起釋憲,請求再審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8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3號
聲請人
夏以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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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5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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