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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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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26號

111年憲裁字第52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3號聲請人 夏以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3號
聲請人
夏以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考量聲請人並無犯案動機,即違法採信證人證詞,亦未釐清該證詞之證明力高低,枉法、草率認定聲請人犯強盜罪,有欠公平正義,特依新制提起釋憲,請求再審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8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四、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93號

聲請人

夏以勤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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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4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