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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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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30號

111年憲裁字第53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1號聲請人 鐘文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1號
聲請人
鐘文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976號、第15313及第15314號不起訴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檢察官未開庭亦未請求聲請人提供相關證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侵害聲請人之名譽及信用,而有違憲疑義,聲請重新審理。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1號

聲請人

鐘文莉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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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