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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30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1號
聲請人
鐘文莉

案由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9976號、第15313及第15314號不起訴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檢察官未開庭亦未請求聲請人提供相關證據,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侵害聲請人之名譽及信用,而有違憲疑義,聲請重新審理。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處分書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1號

聲請人

鐘文莉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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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4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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