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605號
111年憲裁字第60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0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647號
- 聲請人
- 彭雲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6號刑事裁定(下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書中並未具體表明其就系爭規定及不利確定終局裁定聲請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聲請人另就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爰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47號
聲請人
彭雲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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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60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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