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696號
111年憲裁字第69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0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請求排除侵害及土地鑑界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請求排除侵害及土地鑑界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及土地鑑界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35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為之,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3項均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均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對之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至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書內容,均未表明據以聲請裁判之法規範及其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50號
聲請人
陳坤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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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6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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