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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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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714號

111年憲裁字第71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3號聲請人 連振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3號
聲請人
連振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當時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有違…法庭見解:一、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當時監獄行刑法第8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初犯已入監服刑逾全部刑期二分之一,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75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為第1級受刑人且已合於法定假釋規定,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然法務部卻錯誤解釋法律,否准抗告人假釋之請求。聲請人循序提起救濟並聲請停止上開否准假釋處分之執行,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1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亦未正確解釋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所定難於回復之損害要件,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裁定及其所適用當時之監獄行刑法第81條(下稱系爭規定)均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

2二、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收受確定終局裁定之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不受理。

5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7(二)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8四、綜上,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不受理,又上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9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10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3號

聲請人

連振逢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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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1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21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