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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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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773號

111年憲裁字第77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06號聲請人 彭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06號
聲請人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一、本件關於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二、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一、本件關於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補充判決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依聲請人聲請書所載,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及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就聲請補充判決部分,核屬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第378號裁定聲明不服。是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就前開憲法法庭第378號裁定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4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006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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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