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822號
111年憲裁字第82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65號
- 聲請人
- 楊長杰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錯誤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71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8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項等規定,並牴觸基本權之安全權、市場經濟安全及市場經濟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於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時,審查庭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指摘本件聲請究有何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審查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65號
聲請人
楊長杰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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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8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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