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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59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0號
聲請人
張尚全

案由

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之法律解釋,有違反憲法19條租稅法律原則、租稅公平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作成,聲請人曾於107年3月27日持確定終局判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就此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7年3月27日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0號

聲請人

張尚全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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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0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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