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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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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59號

111年憲裁字第85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0號聲請人 張尚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0號
聲請人
張尚全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對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9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之法律解釋,有違反憲法19條租稅法律原則、租稅公平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作成,聲請人曾於107年3月27日持確定終局判決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就此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7年3月27日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30號

聲請人

張尚全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85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