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1001號

111年憲裁字第100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號聲請人 游世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號
聲請人
游世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與實質援引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之方式並未明文規定,受規範者難以理解判斷,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不分情狀一律加重以7年以上重罪科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該判決實質援引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下稱大法庭裁定),其所採取法律見解,忽視立法理由歷史之解釋,擴張法律處罰之界限及增加處罰之內容,系爭規定及大法庭裁定均顯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2二、查聲請人前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且未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5(二)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於大法庭裁定前即已作成該判決,自未援用大法庭裁定之見解。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6四、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7(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8(二)查系爭大法庭裁定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10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號

聲請人

游世一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0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85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