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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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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42號

111年憲裁字第124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2號聲請人 彭耀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彭耀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案件,聲請大法官迴避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案件,聲請大法官迴避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呂太郎大法官曾參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503號民事判決,此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判決之原審判決,屬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條第4款所定大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非憲法法庭111年度憲民字第418號裁定所稱呂太郎大法官無憲訴法所定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爰依憲訴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聲請呂太郎大法官迴避等語。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前述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2號

聲請人

彭耀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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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1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