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246號
111年憲裁字第124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30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00號
- 聲請人
- 林佩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確定終局裁…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店事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言「參與評議之法官雖僅於評議簿中記載其結論(如抗告駁回、同意等),仍難謂與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於評議簿記載意見之規定不合」、「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之裁定,異議人不服該核定提起抗告,所繳納抗告費用即屬該事件所生訴訟費用之一部,應由敗訴之當事人一併負擔」,牴觸法院組織法第106條之立法目的,而違反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98次、第1507次、第1515次、第1524次及第152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0號
聲請人
林佩儀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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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24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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