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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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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179號

111年憲裁字第117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0號聲請人 邱德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0號
聲請人
邱德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1969號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1969號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9號及同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下分稱系爭裁定一及二),以其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應屬公法關係,上開二裁定分別將其案件認屬民事關係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且將其聲請再審認無管轄權而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均屬違法濫權,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服公職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規定,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始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3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270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經大法官第1429次及第143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聲請人在案。聲請人再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惟確定終局裁定已於99年9月30日確定,顯見該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至就系爭裁定二,聲請人尚得提起抗告而未為之,系爭裁定二即非前述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前揭規定,均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0號

聲請人

邱德修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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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1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