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396號
111年憲裁字第139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30號
- 聲請人
- 沈全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250號、第125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5號、105年度訴字第5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及105年度訴字第104號、第558號、第719號、重訴字第9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等,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人主張略以:系爭規定所規範之販賣行為,將量微且低純度情形,與大量、高純度之製造、運輸行為同列,予以相同評價及刑罰,且毒品所造成之危害與其數量有相對之比例關係,而系爭規定迄今卻無明確規範出犯罪之數量與罪責之比例刑度,在自由刑部分僅有無期徒刑,剝奪法官自由裁量空間,已牴觸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判決一至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均已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及三依法原均得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就系爭判決二曾提起上訴,後經撤回上訴,均未用盡審級救濟,因此系爭判決一至三均非屬大審法上開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30號
聲請人
沈全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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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3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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