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30號
111年憲裁字第1430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7號
- 聲請人
- 鄭木川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新北地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35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新北地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19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公平正義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一)關於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一部分:聲請人曾不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新北地院認上訴無理由,以系爭判決二駁回之。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系爭裁定一予以駁回,是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一。(二)關於系爭判決三、四及系爭裁定二部分:聲請人曾不服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新北地院認上訴無理由,以系爭判決四駁回之。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新北地方法院認其上訴不符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不許可其上訴,以該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不服,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認抗告無理由,以系爭裁定二予以駁回,全案確定。依聲請書所陳,聲請人並非指摘法院適用程序法令所為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應以系爭判決四為確定終局判決二。
¶4四、次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裁定一及系爭裁定二分別於106年9月29日及107年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是聲請人於憲訴法施行前,均已收受系爭裁定一、確定終局判決一、系爭裁定二及確定終局判決二。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27號
聲請人
鄭木川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3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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