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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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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1號

111年審裁字第3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9號聲請人 林益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9號
聲請人
林益民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重傷害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重傷害案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9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下稱系爭規定)並未將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之罪責區分並減輕後者刑罰,有違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不確定故意之規定要件難以理解且係對主觀想法予以處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上開二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於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次查,最高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再查,系爭規定雖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但僅適用於聲請人以外之其他共犯,而未適用於聲請人,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9號

聲請人

林益民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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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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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5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