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73號
111年審裁字第7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吳孟松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檢察官起訴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及毒品購買者之供述證據有重大瑕疵等情事,違反刑事訴訟之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又本件符合「憲法原則重要性」及「貫徹人民基本權」之要件,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件事件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2月7日111年憲裁字第17號裁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茲復行聲請,惟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依上開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3號
聲請人
吳孟松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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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7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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