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22號
111年審裁字第2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陳祥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9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9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4(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前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5三、關於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6(一)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7(二)查本件聲請人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然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抗告,核與前揭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9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02號
聲請人
陳祥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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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2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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