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67號
111年審裁字第6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2號
- 聲請人
- 孫衡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20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7號刑事判決,均採用執行機關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4項及第18條之1第3項規定所取得之監聽譯文為證據,顯已違憲,且刑度過重,不合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上開判決均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2號
聲請人
孫衡文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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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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