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218號
111年審裁字第21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0號
- 聲請人
- 謝旻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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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5條規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335條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千元折算壹日,聲請人不服,復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同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憲法審查之理由。至聲請人所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審查聲請,本庭爰依上開規定及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20號
聲請人
謝旻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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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21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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