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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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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65號

111年憲裁字第166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99號聲請人 翁僑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99號
聲請人
翁僑文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小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死刑與無期徒刑,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係因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12罪,扣案之海洛因14包(驗前淨重1.55公克),又為累犯,經系爭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6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99號

聲請人

翁僑文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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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66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8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