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3號
- 聲請人
- 廖啟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3號
聲請人
廖啟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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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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