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38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3號聲請人 廖啟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3號
聲請人
廖啟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施行,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既已於憲訴法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63號

聲請人

廖啟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6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8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