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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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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

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聲請人 陳妙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
聲請人
陳妙芬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法庭見解:一、本件判決附件關於系爭規定二中「科技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科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主文

一、本件判決附件關於系爭規定二中「科技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科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2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3三、至聲請人主張因本庭誤引附表致上開判決脫漏,請求本庭為補充判決等語,因本件判決之審理範圍本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是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核無補充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4四、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呂太郎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

聲請人

陳妙芬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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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6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