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
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陳妙芬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法庭見解:一、本件判決附件關於系爭規定二中「科技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科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二、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就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
主文
一、本件判決附件關於系爭規定二中「科技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科會」;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二、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2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3三、至聲請人主張因本庭誤引附表致上開判決脫漏,請求本庭為補充判決等語,因本件判決之審理範圍本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是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核無補充之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4四、爰裁定如主文。
¶5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呂太郎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
聲請人
陳妙芬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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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68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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