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律師懲戒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8年度台覆字第8號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7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憲法法庭變更判決,理由援用前次聲請之文件。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4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4號
聲請人
林憲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