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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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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287號

111年審裁字第28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4號聲請人 林憲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4號
聲請人
林憲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律師懲戒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律師懲戒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08年度台覆字第8號決議,所適用之律師法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7號裁定不受理,爰聲請憲法法庭變更判決,理由援用前次聲請之文件。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347號裁定聲明不服,爰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4號

聲請人

林憲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2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0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