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288號
111年審裁字第28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9號
- 聲請人
- 江季澤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於審判時未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毒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合併審理,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又系爭判決之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9號
聲請人
江季澤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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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28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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