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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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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95號

111年審裁字第39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5號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5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其主張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優先適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顯有適用法規不當之當然違背法令;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之意旨,並嚴重扭曲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所稱之「顯屬輕微」;「曼德拉規則」在我國應具法律拘束力;本案情形已構成對受刑人之體罰,任何監獄之管理措施均不應損害受刑人身心健康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書中並未記載聲請審查之法規範、其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5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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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