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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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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499號

111年審裁字第49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4號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莊榮兆、張台鳳、梅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莊榮兆、張台鳳、梅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請求閱覽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及第436號裁定之卷內文書。法庭見解:聲請人二得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本庭111年憲裁字第436號裁定之電子卷證。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請求閱覽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及第436號裁定之卷內文書。

主文

聲請人二得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本庭111年憲裁字第436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按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2項、第4項、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第1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2二、關於聲請人一及四部分:查聲請人一及其代表人、聲請人四未於聲請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經命補正後,其提出之補正文書內仍未為之,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3三、關於聲請人二部分:(一)查聲請人二並非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裁定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二)次查聲請人二為本庭111年憲裁字第436號裁定之當事人,爰准許其得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該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4四、關於聲請人三部分:查聲請人三並非本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及第436號裁定之當事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其聲請。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莊榮兆、張台鳳、梅峯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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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49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5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