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516號
111年審裁字第51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5號
- 聲請人
- 袁永霖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因中華民國111年6月初屏東監獄疫情爆發,全監隔離,直至同年7月初始開封,其方得知憲法法庭受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釋憲案,聲請書未能於期限內寄出,實因非可預防之疫情所延誤,仍請准許受理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62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均具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並請併案審理等語。
¶2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應不受理。
¶3三、次查本件聲請人雖得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屏東縣在途期間8日,聲請人卻遲至111年10月3日始由監獄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縱聲請人因疫情遲誤、無法得知訊息及仍請准許受理等語屬實,聲請人遲誤不變期間,亦未於7月初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聲請回復原狀並補行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所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5號
聲請人
袁永霖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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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51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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