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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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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501號

111年審裁字第50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8號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8號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第769條等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第769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期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住居所及送達處所均於雲林縣,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在途期間6日,卻遲至111年9月13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8號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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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5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3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