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501號
111年審裁字第50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2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8號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第769條等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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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第769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期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2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住居所及送達處所均於雲林縣,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在途期間6日,卻遲至111年9月13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8號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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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5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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