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442號
111年審裁字第44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謝秉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錯誤認定聲請人自認且違法不適用民法第425條 之1規定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確定終局判決係於105年10月14日作成,聲請人並曾於107年11月8日持該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於108年2月22日第14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7年11月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0號
聲請人
謝秉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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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4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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