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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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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法庭見解: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86年7月21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及第28段「於86年第4次修憲時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部分,均更正為「第9項及第10項」。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86年7月21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及第28段「於86年第4次修憲時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部分,均更正為「第9項及第10項」。

理由

1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規定參照)。

2二、查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及第28段,關於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部分,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係「第9項及第10項」之誤植,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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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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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