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法庭見解: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86年7月21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及第28段「於86年第4次修憲時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部分,均更正為「第9項及第10項」。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主文
本件判決理由第16段「86年7月21日修正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及第28段「於86年第4次修憲時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其中「第11項及第12項」部分,均更正為「第9項及第10項」。
原分案號
109年度憲三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意見書與附件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69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