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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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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561號

111年審裁字第56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2號聲請人 宋文志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2號
聲請人
宋文志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6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5項及第1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一)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命權及財產權,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均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系爭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亦有上開違憲之處,爰就系爭規定一、二及系爭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對系爭判決聲請再審,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30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認再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再抗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5(二)系爭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又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裁定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7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72號

聲請人

宋文志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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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5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7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