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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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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80號

111年審裁字第68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8號聲請人 林正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8號
聲請人
林正隆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OOOOOOOOOO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110年度OO教決字第11011013490號函,所適用之刑…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OOOOOOOOOO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110年度OO教決字第11011013490號函,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2二、查首揭OOOOOOOOOO函,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申訴,並於若受駁回後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8號

聲請人

林正隆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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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68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