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509號
111年審裁字第50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25號
- 聲請人
- 張夫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法庭見解:一、本件不受理。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送付懲戒事件,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111年度台覆字第7號決議書(即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律師法第46條、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2二、按憲法法庭審查庭認人民所聲請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25號
聲請人
張夫韓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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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5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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