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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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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734號

111年審裁字第73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號聲請人 侯昀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號
聲請人
侯昀浩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6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駁回聲請調查證據之事由,於文義及體系解釋下,與公平正義及發現真實之理念不符;系爭規定在聲請調查之證據係科學證據時,得以不利事實明瞭駁回有利證據之調查,其立法目的之缺漏不能以法理論或經驗法則補足,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司法院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8號

聲請人

侯昀浩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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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5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