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0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
- 聲請人
- 葉秋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更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更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4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59條規定,應自最終裁判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送達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起算,聲請人於同年6月2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未逾期,詎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計算錯誤,以聲請人逾期而駁回,對於上開不變期間之計算方法,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憲訴法第4條及審理規則第50條、第59條規定,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
¶2二、查系爭不受理裁定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雖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陳明其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為由而駁回。均未以聲請人已逾6個月法定期間為由而駁回。是系爭不受理裁定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爰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
聲請人
葉秋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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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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