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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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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742號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聲請人 葉秋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
聲請人
葉秋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更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法庭見解: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更正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6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4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下稱審理規則)第59條規定,應自最終裁判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送達日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起算,聲請人於同年6月20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並未逾期,詎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1345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計算錯誤,以聲請人逾期而駁回,對於上開不變期間之計算方法,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爰依憲訴法第4條及審理規則第50條、第59條規定,聲請更正原裁定等語。

2二、查系爭不受理裁定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送達,雖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陳明其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為由而駁回。均未以聲請人已逾6個月法定期間為由而駁回。是系爭不受理裁定並無錯誤,自無更正之必要,爰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4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742號

聲請人

葉秋明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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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4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