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 分鐘讀完・全文 179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761號

111年審裁字第76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63號聲請人 蘇寶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63號
聲請人
蘇寶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2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4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63號

聲請人

蘇寶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6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7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