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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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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764號

111年審裁字第76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3號聲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3號
聲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以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關於裁罰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有違情事變更原則及行政裁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3號

聲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7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0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