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764號
111年審裁字第76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3號
- 聲請人
-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以金管證審罰字第1110383602號裁處書(下稱系爭裁處書),所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關於裁罰公司負責人之規定,有違情事變更原則及行政裁量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系爭裁處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03號
聲請人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建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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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7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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