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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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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06號

111年審裁字第80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3號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3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財團法人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財團法人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行政機關違反職權調查主義、法院侵害人民訴訟權保障及行政處分法效性等違憲事由。系爭裁定所採法律見解牴觸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及人民基本權利保障,聲請宣告系爭裁定違憲,俾利下級審法院依法審判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不可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抗告為有理由,廢棄原審裁定,並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3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弗傳慈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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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8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