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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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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24號

111年審裁字第82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1號聲請人 吳欣成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1號
聲請人
吳欣成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加重竊盜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加重竊盜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加重竊盜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加重竊盜罪之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嚴重剝奪人民之人身自由權,應給予人民完整保障之訴訟權,然依系爭規定,加重竊盜罪即使宣告有期徒刑,仍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涉之系爭規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91號

聲請人

吳欣成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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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8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