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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15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3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66號
聲請人
游啓忠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於審理其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時,依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委託之鑑定人並不具備國際私法授課與論文撰寫專業能力,鑑定問題亦預設立場、先入為主,致聲請人含冤被判刑。顯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三、次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66號

聲請人

游啓忠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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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2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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