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15號
111年審裁字第81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66號
- 聲請人
- 游啓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985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於審理其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時,依據禮遇刑事案件鑑定人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委託之鑑定人並不具備國際私法授課與論文撰寫專業能力,鑑定問題亦預設立場、先入為主,致聲請人含冤被判刑。顯見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3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三、次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5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66號
聲請人
游啓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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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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