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44號
111年審裁字第84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2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52號
- 聲請人
- 彭振秋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78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關於認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未有完整之鑑定程序,且未給予當事人到庭向法院陳述意見之機會,又強制戒治期間至少為六個月以上,並無例外規定,且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有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認聲請人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4四、惟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52號
聲請人
彭振秋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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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4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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