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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58號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3號
聲請人
呂智凱

案由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及同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64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惟聲請人之販賣數量輕微,非圖取金錢利益,是系爭裁定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一及二)之法定刑過於嚴苛,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且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四、就系爭規定一部分,查系爭裁定及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均未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系爭規定二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其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43號

聲請人

呂智凱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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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94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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