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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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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896號

111年審裁字第89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3號聲請人 吳淨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3號
聲請人
吳淨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於94年1月7日刑法第84條修正施行前犯罪行為即已完成,而於該條文修正施行後始判決確定之情形,系爭規定仍規定應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84條所定之行刑權時效,已明顯牴觸憲法比例原則、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23號

聲請人

吳淨馳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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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8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7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