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262號
111年審裁字第126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5號
- 聲請人
- 官雪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花簡字第359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10年度簡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78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對於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俗稱袋地),土地所有權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請求釐清何謂「通常使用的必要」以及是否應考量建築之基本需求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並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惟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5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7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5號
聲請人
官雪綸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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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26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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