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
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7號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提審法、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下合稱系爭函),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始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逾越法定期間,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本文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起算6個月內提出聲請,始符法定期間。末查,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1月11日收受聲請人由臺中寄達之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是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
¶6(三)另系爭函並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
¶7綜上,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8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9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7號
聲請人
丁致良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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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2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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