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348號
111年審裁字第134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楊鈞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前審判決,應查未查,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分別於106年4月18日及106年10月12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分別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及第1481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6年4月1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0號
聲請人
楊鈞翔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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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3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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