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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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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348號

111年審裁字第134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0號聲請人 楊鈞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0號
聲請人
楊鈞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殺人未遂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已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前審判決,應查未查,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分別於106年4月18日及106年10月12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分別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及第1481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6年4月1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0號

聲請人

楊鈞翔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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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3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3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