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審裁字第1345號

111年審裁字第134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58號聲請人 賴嚮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58號
聲請人
賴嚮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規定,有…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以93年度易字第43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7年11月6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01年6月18日以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9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於101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今因違反銀行法非法吸收資金,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加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依序稱系爭規定二及三)之刑度,聲請人認系爭規定一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之疑義,系爭規定二及三有違反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而侵害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4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二及三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5四、至聲請人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一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分案處理。

6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7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58號

聲請人

賴嚮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34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8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